项目申报领域服务内容: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创新基金申报、双软企业申报、小巨人企业申报。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
1、优惠政策:
(1)企业缴税的地税部分(包括营业税的100%、所得税的40%、增值税的25%)给予3年减免,2年减半;
(2)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予以贷款贴息;
(3)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返还等优惠政策;
(4)人才引进时,优先办理上海户口。
2、申报资格要点:
(1)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请;
(2)项目内容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的要求。
3、申报材料:
(1)成果查新报告(一年内有效);
(2)技术检测报告;
(3)用户意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
(5)上年度项目单位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7)样品、样机实物照片;
(8)合同及发票;
(9)其他相关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认定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双软企业申报:
软件企业认定
一、认定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企业;
(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市经济信息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市经济信息化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申报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申请日前一月度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需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复印件;
(五)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请下载相关附件);
(六)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
(七)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如无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则需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上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清单及大部分合同、发票。
软件产品登记
一、命名规范
1、软件登记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
企业品牌+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软件及版本号
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2、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结尾,如:****软件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尾;
3、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
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汉字内。
二、登记条件
1、取得相应的软件著作权;
2、取得工信部认可的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三、登记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不方便可不提供)。
(四)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即著作权证书复印件。
(五)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即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进口软件产品登记
一、登记条件
1、取得进口软件著作权人委托在中国境内经营与办理进口软件产品登记的授权;
2、取得工信部认可的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进口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二、登记材料
(一)进口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不方便可不提供)。
(四)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和办理软件产品登记事宜的证明材料。
(五)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软件产品延续
一、延续条件
1、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2、软件产品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可以申请延续一次。
二、延续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延续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复印件。
(六)软件产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